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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武威市献血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武威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武威市献血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武威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3-07-20 10:32 浏览次数: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由市卫健委起草的《武威市献血条例(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3年8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武威市凉州区学府路168号武威市司法局。邮政编码:73300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wzflf1127@163.com。


联系电话:0935-2221082(兼传真)、13014179811



                                                                                               武威市司法局

                                                                                              2023年7月20日



武威市献血条例


(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立法依据】 为了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制度原则】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本条例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健康适龄公民自愿捐献血液而不收取任何报酬的行为。

无偿献血工作应当发挥单位动员组织作用,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无偿献血工作格局。

第四条【献血主体】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多次献血的健康个人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献血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健康适龄公民多次献血、定期献血;鼓励稀有血型的公民根据临床用血需要积极献血;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无偿献血工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水平、临床用血需求、人口数量和结构等情况,建立健全无偿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献血工作计划,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献血工作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献血工作有效开展。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计划、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交通运输、文体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市综合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当根据采供血工作需要,在采供血区域规划固定献血屋和流动献血车停放点。采血点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确保本区域献血量基本稳定的原则,重新选定采血点设置地点,保障采供血设施建设。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积极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相关工作。

市中心血站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血液采集、检测、贮存、发放和成分血制备等工作,在世界红十字日、世界献血者日等节点或者利用血站开放日,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普及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供应等知识,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无偿献血。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应急保障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献血保障机制。市、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无偿献血工作计划和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献血队伍,保障应急用血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保障措施,引导和组织公民应急献血。

第八条【组织动员】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保证年度献血计划顺利完成。

确定每年7月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偿献血月,9月为教育工作者无偿献血月,12月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选择具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作为本行业的无偿献血月(周、日)。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献血志愿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登记成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第九条【宣传教育】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献血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范畴,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经常性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自觉性。

车站、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经常性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献血宣传计划,经常性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条【信息化管理】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献血工作信息平台,连通血站、医疗机构以及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发布、采供血安全、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和费用核销、应急用血管理信息化。

市中心血站和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运行情况要求,完善网络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十一条【采供血管理】 市中心血站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献血服务,公开献血屋、流动献血车的服务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公民献血。

第十二条【实名制献血】 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实提供与自身健康相关的信息,并接受血站免费提供的献血健康检查。

禁止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

第十三条【献血量及献血间隔时间】 全血献血者每次可以选择捐献二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四百毫升血液,间隔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每次可以捐献一至两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两周;其他有关献血量和间隔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告知义务】 市中心血站应当在无偿献血者献血前履行告知义务,并取得献血者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做好献血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告知献血注意事项和享有的权利,做好采血相关的服务保障等工作,并对成功献血的献血者依法颁发无偿献血证。

第十五条【献血关爱】 市中心血站在无偿献血者献血后,应当发放适当纪念品,鼓励定期献血;在献血观察期内,应当提供必要的食品、饮品,防止献血者出现不良反应;对发生不良反应的献血者,应当及时进行回访、关爱和慰问。

第十六条【临床用血计划】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积极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围手术期血液保护等技术,保证医疗质量和科学合理用血。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做好血液管理和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并报送血站备案,优化血液资源的使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全体医务人员的献血知识和临床输血培训,保证输血安全。

第十七条【优先用血机制】 在保证急危重症患者临床用血的前提下,对在本市献血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临床用血。

第十八条【献血者及直系亲属用血费用减免】 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临床用血后,提交相关证件和用血凭证,减免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本人献血后,可免费使用两倍于献血量的血液;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免费使用献出的等量血液。

第十九条【表彰奖励申报】 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奖励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程序推荐申报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方式】 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应当予以奖励。奖励应当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予以物质奖励。

公民无偿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给予误餐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补贴;对捐献全血或成分血液的献血者可给予一天的休假,对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献血者可给予三天的休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献血或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可享受学校德育学分考核加分。

第二十一条【优待政策】 无偿献血者及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使用全血和机采血小板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无偿献血奉献奖金、银、铜奖获得者及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凭个人相关证明可以在本市辖区内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区等场所、免费乘坐城市公交、免交公立医疗机构就诊挂号费,在参加各类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子女在学龄前入园,同等条件下可享有优先入普惠性幼儿园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献血工作考核】 无偿献血工作应当纳入各县(区)、各部门(单位)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未按本条例积极组织动员本单位职工完成无偿献血计划任务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对组织动员本单位职工完成无偿献血计划任务好的单位给予加分鼓励。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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