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0600MB17515003/2021-06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政务服务“一本通”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1-12-13 | |
成文日期: | 2021-12-13 | 有效性: |
目 录
1.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4.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5.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6.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
的检疫申报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
证书签发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0600MB175150033000120172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武威市农业农村局
5.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检疫合格后3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检疫合格后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0次
9.咨询电话:0935-6964863;0935-2298201
10.投诉电话:0935-12345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其他事务代办窗口”(可乘坐6路、16路、19路、25路等公交车到达)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经产地检疫的需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 | 原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
2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报告 | 原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四、受理条件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七、常见问题
问:植物检疫证在什么部门办理?
答:植物检疫证需要在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检疫手续。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
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电子查询屏或“其他事务代办窗口”。
2.电话查询:0935-6964863;0935-2298201
3.网上查询:武威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四楼武威市“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武威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0600MB175150033000120202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武威市农业农村局
5.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0次
9.咨询电话:0935-6964863;0935-2298201
10.投诉电话:0935-12345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其他事务代办窗口”(可乘坐6路、16路、19路、25路等公交车到达)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
2 | 现场考察意见表 | 原件 | 一式2份 | 必要 | |
3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
4 | 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查验原件 |
5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
6 |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查验原件 |
7 | 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情况说明(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查验原件 |
8 | 品种审定证书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
9 |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
10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查验原件 |
11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书面承诺 | 原件 | 一式1份 | 必要 |
四、受理条件
1.须经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七、常见问题
问题: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案:1.须经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 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达到《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以下条件:(1)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2)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3)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4)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5)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6)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电子查询屏或“其他事务代办窗口”。
2.电话查询:0935-6964863;0935-2298201
3.网上查询:武威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四楼武威市“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武威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0600MB175150033000120071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武威市农业农村局
5.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0次
9.咨询电话:0935-6964851;0935-2298201
10.投诉电话:0935-12345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其他事务代办窗口”(可乘坐6路、16路、19路、25路等公交车到达)
13.特别程序:需要征求省畜牧兽医局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发证。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主要检验设备清单(检测仪器、设备) | 原件 | A4纸一式4份 | 必要 | |
2 | 屠宰工艺流程和工艺说明 | 原件 | A4纸一式4份 | 必要 | |
3 | 符合条件的水源证明和水质检测报告 | 原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
4 | 屠宰间平面布局图 | 原件 | A4纸一式4份 | 必要 | |
5 | 畜禽定点屠宰厂的申请报告 | 原件 | A4纸一式4份 | 必要 | |
6 |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申请审批表 | 原件 | A4纸一式4份 | 必要 | |
7 |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资质证明 | 复印件
| A4纸一式4份 | 必要 | 查验原件 |
8 | 厂区建设平面图及照片(标注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等设施) | 原件 | A4纸一式4份 | 必要 | |
9 |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及消毒设施设备清单 | 原件 | A4纸一式4份 | 必要 | |
10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4份 | 必要 | |
11 |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屠宰与制冷设备、设施及运载工具) | 原件 | A4纸一式4份 | 必要 |
四、受理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6.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七、常见问题
问题:牛羊等家畜定点屠宰场许可是否参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理?
答案:按照《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上市销售的家禽和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之规定,牛羊等家畜定点屠宰场许可参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理。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电子查询屏或“其他事务代办窗口”。
2.电话查询:0935-6964851;0935-2298201
3.网上查询:武威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四楼武威市“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武威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0600MB175150033000120031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武威市农业农村局
5.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0次
9.咨询电话:0935-6964864;0935-2298201
10.投诉电话:0935-12345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其他事务代办窗口”(可乘坐6路、16路、19路、25路等公交车到达)
13.特别程序: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发证
二、办理流程
二、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水域滩涂养殖证申请表 | 原件 | A4纸一式3份 | 必要 | |
2 | 养殖水域、滩涂界至图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核查原件 |
3 | 使用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须提交承包合同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四、受理条件
1.国家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
2.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个人从事养殖生产的经历、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必备的相关检测仪器等
3.海水养殖的还需提供海洋部门核发的《海域使用证》
4.海水养殖l000亩以上、淡水养殖500亩以上新开发的养殖区,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材料
5.提供复印件的应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七、常见问题
问:水域滩涂养殖证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批发放吗?
答:水域滩涂养殖证由水域滩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跨县界的由水域滩涂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电子查询屏或“其他事务代办窗口”。
2.电话查询:0935-6964864;0935-2298201
3.网上查询:武威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四楼武威市“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武威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0600MB175150033000120189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武威市农业农村局
5.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0次
9.咨询电话:0935-6964864;0935-2298201
10.投诉电话:0935-12345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其他事务代办窗口”(可乘坐6路、16路、19路、25路等公交车到达)
13.特别程序:需要报请省畜牧兽医局审批发证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 | A4纸一式4份 | 必要 | |
2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登记表》 | 原件 | A4纸一式4份 | 必要 | |
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 原件 | A4纸一式2份 | 必要 | |
4 | 申请人资质文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查验原件 |
5 | 引种场的资质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查验原件 |
6 | 本场种畜禽生产管理档案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查验原件 |
7 | 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质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查验原件 |
四、受理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七、常见问题
问: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什么部门制定?有效期为几年?
答: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电子查询屏或“其他事务代办窗口”。
2.电话查询:0935-6964864;0935-2298201
3.网上查询:武威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四楼武威市“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武威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办事指南
一、基本信息
1.事项编码:11620600MB175150033000120205000
2.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3.办件类型:承诺件
4.办理部门:武威市农业农村局
5.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6.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7.是否收费:否
8.到场次数:0次
9.咨询电话:0935-6964851;0935-2298201
10.投诉电话:0935-12345
11.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2.办理地点: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其他事务代办窗口”(可乘坐6路、16路、19路、25路等公交车到达)
13.特别程序:无
二、办理流程
三、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1 | 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原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
2 | 输入动物应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内饲养;大中型动物隔离饲养检疫期已达45天,小型动物隔离饲养检疫期已达30天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
3 | 输入无规定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符合无疫区有关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标准证明材料 | 原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
4 | 申报检疫申请 | 原件 | A4纸一式1份 | 必要 |
四、受理条件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五、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六、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七、常见问题
问:从外地调运畜禽必须办理调运检疫手续吗?
答:外地调运畜禽需要在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办理动物
调运检疫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调运活动。
八、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
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武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4楼电子查询屏或“其他事务代办窗口”。
2.电话查询:0935-6964851;0935-2298201
3.网上查询:武威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
十、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
武威市凉州区天祝街姑臧路30号四楼武威市“12345”便民服务中心
2.电话监督投诉:0935-12345
3.网上监督投诉:武威市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gswuwe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