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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22300013930944B/2020-072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0-10-27
成文日期: 2020-10-27 有效性: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发〔2020〕59号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10-27 17:23 浏览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属在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5年11月10日印发的《武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办发〔2015〕292号)同时停止执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0日

 

武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职责

2.4  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3.2  预报

3.3  会商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4.2  预警发布程序与方式

4.3  预警级别调整

4.4  区域应急联动

4.5  预警解除

4.6  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应急响应的启动

5.3  应急响应要求

5.4  应急响应措施

5.5  免于停限产企业

5.6  信息报送

5.7  信息公开

6  监督检查

7  总结评估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8.2  经费保障

8.3  物资保障

8.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8.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6  其他保障

9  宣传、培训与演练

9.1  预案宣传

9.2  预案培训

9.3  预案演练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预案修订抽查与通报

10.3  有关要求

10.4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督导各县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不断提高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减轻重污染天气污染强度,削减污染峰值,切实减轻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函》《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武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武威市境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对工作。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工作,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区域统筹,属地管理。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应对。

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

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在保障民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强化开展重点行业差异化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制定差异化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和企业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采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全社会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武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构成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市域范围内各县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对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方案是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职责的操作性文件;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的核心,应在市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细化各级别应急响应和区域应急联动启动程序、不同级别预警的具体强制性和倡议性管控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性管控措施落实方案和具体分工等,同时应具备上传下达作用,在措施落实方面,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辖区内各污染源管控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减排措施的实施;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是企业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编制并上报重污染天气下减排措施清单,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和污染场地。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气象局、各县区政府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名单及职责见附件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指挥、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各县区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适时修订《武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承担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分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预防及应对工作;组织专家组及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进行分析研判,提出预警、响应及减缓重污染天气的建议;协调、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市委、市政府报告;向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工作;承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级政府职责

依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修编应急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时按实施方案应急响应。

各级政府修编本级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成立应急指挥部,为各成员单位明确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按要求做好应急响应各环节的工作记录和台帐,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具体职责见附件1)。

2.4  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

根据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为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监测预警组、督导考核组、新闻宣传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

3  监测与会商

3.1  监测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应急专家组及时通过重污染天气所在县区气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信息,结合污染物成因和源解析结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3天可能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报

监测预警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辖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结合历史气象、环境质量数据,由专家会商对未来3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警预报分析,对未来5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3  会商

由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会商制度。当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和气象部门预测到未来24小时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应及时发起会商,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环境空气质量及气象条件进行污染趋势分析,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监测预警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应实时会商。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的范畴。

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4.2  预警发布程序与方式

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明显改善时,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重污染天气进行研判,按照相应级别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发布本县区的预警信息,并及时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报上一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当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或市应急指挥部预警文件时,相应县区应立即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当接到市应急指挥部区域联动预警建议时,应加强会商频次,密切关注天气变化,结合辖区实际实时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范围、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当重污染天气达到市级预警级别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经市长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众。

各县区接到预警通知后,4小时内启动预警。

4.3  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监测预警组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需延长预警时间的,按照相应级别预警发布审批流程执行。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4.4  区域应急联动

接到省生态环境厅或当2个及以上连片县区同时启动红色及以上(Ⅰ级)预警时,由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本行政区预警信息的同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区域预警的信息,市级区域应急联动的预警区域范围、预警等级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情况、不利气象条件、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由专家组研判分析后按程序发布。

4.5  预警解除

县级发布的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之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经专家组会商研判,由各县区按照预警发布通知要求的时间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市级发布的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按程序要求发布预警解除信息;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预警按照发布程序解除。

4.6  预警信息播发要求

(1)一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或传真的方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政府发布预警信息。二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电话、微信、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三是市应急指挥部新闻宣传组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各门户网站在应急响应期间向公众连续发布预警及相关信息。

(2)公安交管部门利用交通信息屏、出租车广告屏、公交车广告屏等,在预警期间滚动发布提示信息。

(3)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运营商手机短信,市气象局短信平台,各级各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在接到市应急指挥部预警发布指令后,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公安交管部门在限行区内主要路口设置机动车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时公开限行信息。

5  应急响应的启动

5.1  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5.2  应急响应的启动

发布预警信息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各县区政府也可根据辖区大气污染物特征值,适当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预警信息,预警级别需要调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当紧急发布预警信息时,市、县区两级应急指挥部可根据污染物特征值及专家组会商意见,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和重点时段,实行有针对性的更为严格应急减排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当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预警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应急响应联动。

5.3  应急响应要求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辖区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5.4  应急响应措施

5.4.1  Ⅲ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县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SO2、NOX、PM、VOCS减排分别达到1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辖区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20%)。

②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③预警减排清单停、限产企业严格执行停产、限产措施。

④实施冬季重点产能过剩行业错峰生产,对水泥等重点行业按错峰生产方案实施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停产。

⑤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 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 1~2℃,减少祭祀烧纸、禁燃爆竹等行为。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缩短户外工作时间、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5.4.2  Ⅱ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对工业企业管控,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县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SO2、NOX、PM减排分别达到2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辖区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40%),VOCS减排15%以上。

②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产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③预警清单停、限产企业严格执行停产、限产措施。

④实施冬季重点产能过剩行业错峰生产,对水泥等重点行业按错峰生产方案实施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停产。

⑤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⑥矿山(含煤矿)、洗煤厂、陆港、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⑦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活动。

⑧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⑨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在常规作业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吸扫和洒水频次。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 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2℃,减少祭祀、禁燃爆竹等行为。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绿色出行,驻车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应急预警期间城市主城区机动车可采取限行措施减排。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缩短户外工作时间、采取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⑤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对空气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宣传。

5.4.3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对工业企业管控,应以行政区为单位。各县区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企业根据污染排放绩效制定不同的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减排方式,通过针对涉气工序停、限产等方式实现减排,保证主要污染物SO2、NOX、PM减排分别达到3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辖区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之和不应低于60%),VOCS减排20%以上。

②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应制定包含停、限涉气工序、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具体措施的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

③预警停、限产企业严格执行停产、限产措施。

④实施冬季重点产能过剩行业错峰生产,对水泥等重点行业按错峰生产方案实施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停产。

⑤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⑥矿山(含煤矿)、洗煤厂、陆港、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

⑦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作业活动。

⑧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堆场、料场等停止露天作业。

⑨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⑩在常规作业基础上,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洒水、机扫、吸扫清洁频次。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 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2℃,绿色祭祀、禁燃爆竹等行为。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应急预警期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机动车可采取限行措施减排。

③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④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⑤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不要外出,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②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预计到500时,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④停止举办各类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⑤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对空气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全预警期内宣传。

5.5  免于停限产企业

为保障民生和重点项目建设,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保障民生企业可在满足保障任务前提下制定减排措施,涉及民生企业包括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的电厂、水泥等保障民生企业,也包括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在满足保障任务的同时,根据其承担的协同处置量和供暖面积等参数,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科学制定减排措施。

重点项目包括已履行正常审批手续的易地扶贫搬迁和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项目,以及建设期无污染的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重点建设项目,此类建设项目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预案》,自觉接受住建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并联网管理情况下,可纳入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免于停工、停限产。

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商砼、水泥、沙子等原辅材料的企业,由各县区政府选取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的优质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根据承担项目所需原辅料数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划定允许通行路线,确保原辅料能够通畅运抵。

免于停工、停限产的的企业、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由县区政府批准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不再实行停工、停产管控。

对其它不涉及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

5.6  信息报送

初报: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应在0.5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续报:每日16时前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已采取的响应措施及取得的效果等。

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响应措施效果评估、应对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及建议等。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县区报送的红、橙预警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送省生态环境厅。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各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需每日15时前将应对措施落实情况报送至本级应急指挥部。

5.7  信息公开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情况和采取应急措施的有关信息。同时,要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6  监督检查

督导检查组应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方案和企业应急操作方案以及各项应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成员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要求落实应对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市监委依纪依法予以追究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开展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8  应急保障

8.1  组织保障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组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8.2  经费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逐步加大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资金投入力度,将支持重污染天气监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

8.3  物资保障

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结合实际建设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8.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并动态更新。

8.6  其他保障

各县区政府应运用各种形式,将重污染天气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同时在机构设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9  宣传、培训与演练

9.1  预案宣传

各县区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

9.2  预案培训

各县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

9.3  预案演练

各县区政府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于每年7月31日前将更新的清单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2  预案修订抽查与通报

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县区组织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各县区政府反馈结果。

10.3  有关要求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辖区、本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实施方案、实施细则或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2.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3.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监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气象局、甘肃省武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各县区政府等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全市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编修《武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和更新修订工作,指导各县区分局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操作预案,并对清单和应急减排操作预案的响应进行督查和检查;会同公安交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对机动车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专家组的日常工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及响应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开展群众应急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以及大气污染防治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的舆情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监委: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中未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职的单位或个人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市政府督查室:牵头成立督导检查组,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中的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整改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协调应急状态下的电力等能源保障工作;加强对接协调有关部门,加大重污染天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供应。

市工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县区对行业重点减排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等减排措施,做到“一厂一策”;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落后产能企业实施停产、限产减排措施。

市公安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车辆信息,做好民生保障车辆的正常通行工作;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做好车辆限行等措施的信息发布工作,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支持,保障和管理应急工作经费;将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建设,以及设备维护、监督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预算。

市自然资源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县区对矿山、露天开采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停产、限产等减排措施,做到“一厂一策”;督导露天矿山、砖瓦窑、砂石场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应急响应措施。

市教育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在校学生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配套重污染天气学校应急保障设施和设备;会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等防护措施。

市住建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定期更新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源清单;根据各级应急预案措施要求,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等作业;组织落实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施工工地、堆场、道路以及运渣车辆扬尘防治的应急期间监督管理,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限行、禁止上路行驶措施;组织落实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污染减排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组织公共交通运输保障,协调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车辆正常通行;负责定期更新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项目清单;组织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等落实响应措施;组织落实停止城市道路维修、公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源的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等施工作业;牵头负责组织落实重点用车企业限制进出厂区措施。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配合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及时监测、处置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期间呼吸道等大气污染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和应急值守工作,并监管实施。

市应急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配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指导、监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县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值守和响应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督促市属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作为企业及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县区属国有企业制定和落实重污染天气“一厂一策”应急操作方案,并据此监督实施。

市气象局: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遇有不利于大气污染扩散气象条件时,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气象条件监测、分析、预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方案,聘请专家组建预警会商队伍,完善会商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会商研判;负责特殊天气的气象预警信息发布;按照指挥部办公室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积极开展人工干预方式缓解大气污染程度的研究与试验。

甘肃省武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工作,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各县区政府:编制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细化分解任务,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和更新修订工作,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应急操作方案,并对清单和应急操作方案响应进行督查和检查;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本县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保障本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具体落实;开展本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宣传,引导公众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附件2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主要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应急专家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空气污染控制、监测、气象预测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应急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会商、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监测预警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甘肃省武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成立监测预警组,负责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气象观测,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等工作,向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三、督导检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市监委、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等配合。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中的污染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整改意见。

四、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等配合。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信息,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正确引导舆论。

 

附件3

 

武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系方式一览表

 

单位

值班电话

传真

省生态环境厅

0931—8810309

0931—8735587

市生态环境局

0935—2215825

0935—2212158

市委宣传部

(市政府新闻办)

0935—2212218

0935—2216273

市监委

0935—2212607

0935—2212039

市政府督查室

0935—2219245

0935—2213691

市发展改革委

0935—2165175

0935—2217113

市工信局

0935—6976380

0935—6976390

市公安局

0935—5821010

0935—2118065

市财政局

0935—2253344

0935—2253987

市自然资源局

0935—2213310

0935—2212330

市住建局

0935—2253297

0935—2253069

市卫生健康委

0935—2213381

0935—2211829

市应急局

0935—6113035

0935—6112350

市气象局

0935—6150771

0935—6150730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0935—2229686

0935—2220753

市教育局

0935—2212191

0935—2232661

市政府国资委

0935—2225062

0935—2225062

甘肃省武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0935—2215825

0935—2212158

凉州区政府

0935—2212392

0935—2211571

民勤县政府

0935—4121126

0935—4123126

古浪县政府

0935—5121438

0935—5126438

天祝县政府

0935—3121204

0935—312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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