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22300013930944B/2019-055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9-11-21 | |
成文日期: | 2019-11-21 | 有效性: |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依法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2019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甘政发〔2019〕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限,划定防火区域。全市森林防火期原则上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草原防火期原则上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其中1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防火禁火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草地及林缘地带。
二、全力筑牢防线,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要全力筑牢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联防联保防线,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防火区。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烧灰积肥、焚烧田埂地坡野草;禁止吸烟、野炊、明火照明;禁止点火取暖、烧荒、焚烧秸秆、焚烧根茬、焚烧垃圾;禁止烧纸钱、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禁止其它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三、落实防火责任,加强值班值守。严格落实以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指导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内的防火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县区、乡镇政府或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市、县区、乡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制度。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保持临战待命状态。对发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惩处。
四、强化宣传教育,实行群防群治。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五、加强登记检查,落实惩处措施。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灭火监管部门(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和不服从相关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凡违反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和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排查消除隐患,提高防控能力。林草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履行职责,组建禁火队伍,配备必要设备,加大森林草原火灾的防控力度,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的监护人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行为监管,坚决杜绝因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火灾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森林防火报警电话:火警119
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935-6113035
市林业和草原局值班电话:0935-6975310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