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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市公安局 作者: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09-18 18:06 浏览次数:

根据《武威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市公安局起草了《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0月1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在本网站上发表意见。

二、电子邮箱:wwsgajzazd@163.com

三、电话:0935-5821020

四、传真:0935-2118065


附件:《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武威市公安局

2020年9月18日


武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改善城市空气和声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第三条【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市、县(区)应建立由公安部门牵头,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管执法、生态环境、教育、气象、交通运输、文体广电和旅游等行政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公安、教育、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强化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教育,营造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氛围。

积极鼓励并推动学校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宣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对居民、村民进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相关知识的教育,对本市禁放和限放烟花爆竹的办法进行普及宣传,以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五条【禁放区域】 在以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所辖凉州区城市建成区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凉州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区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禁放区域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他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禁放场所】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园林、公园、森林、草原等场所;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养老机构;

(六)军事设施和物资储存区;

(七)加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化粪池、沼气池、地下网管;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火的其他地点或者场所。

第七条【禁放期间】 以下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二) 大风蓝色预警及以上信号期间;

(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期间。

第八条【禁燃方式】 在未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燃放时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室内燃放;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轨道交通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焰火等活动燃放的申请许可】 在未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报请公安机关申请批准,符合法定条件获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实施。

因举行重大庆典,需要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烟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引导陪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其实施烟花爆竹燃放负有人身安全保护责任,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知识进行引导和教育。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制止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公安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举报。公安、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安全燃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陪同看护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擅自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公安部门应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妨碍公务的处罚】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责任规制】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职责的;

(二)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予以许可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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